水质不达标,杭州一人工游泳场所被罚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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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近日对杭州一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拱卫公罚〔2023〕195号
案件名称:杭0*********0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被处罚人名称:杭0*********0
法定代表人名称:韩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01日,杭0*********0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所属杭州市区的各营业网点(账户: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湖墅支行,账号:1****************2)。也可选择使用手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扫描缴款单的二维码缴纳,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 https://pay.zjzwfw.gov.cn)按缴款单号缴纳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1月08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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