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人墓不够“气派”引争执,合同无效

小编

□ 本报记者 战海峰

  □ 本报通讯员 李燕宇 杨伟

  修建活人墓的行为已被全面禁止,然而,家住重庆市忠县的黄某仍置之不顾,偏信封建迷信,还因修墓事宜引发争执,闹上法庭。

  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修建活人墓的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认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对原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年过七旬的黄某为让自己和老伴去世后有个好“归宿”,便找到同村村民张某,以4.6万元包工包料方式,为其修建双人合葬活人墓,并详细约定墓地占地面积、石狮样式、围栏高度等事项。合同签订后,黄某向张某支付了1.4万元进度款。修建过程中,黄某觉得墓地不够“气派”,尺寸与合同约定不符,四周未设计圆柱形雕花,尾部没有修建环形走廊,石狮尺寸较小,墓穴还发生浸水情况。

  黄某便要求张某整改,张某则以余款未付清为由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张某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支付余款。诉讼过程中,黄某提起反诉,诉请解除合同,由张某返回1.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修建活人墓的行为不仅影响农村环境风貌,不利于土地资源保护,也破坏了社会风气,与厚养薄葬的价值理念相悖,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据此,法院认定案涉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合同,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合同无效后,双方的责任待当事人损失确定后,根据过错大小认定。宣判后,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案涉合同关于修建活人墓的约定即属于这一情形,应当认定无效。

  承办法官表示,丧葬文化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群众在传承保护丧葬文化的同时,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摈弃封建陋习,文明殡葬。(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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