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母亲“探娃难” 法院调解延续母子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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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母亲“探娃难” 法院调解延续母子亲情
(图侵删)

协议离婚后,因双方育儿理念产生分歧,父亲不让母亲探望年幼的孩子,导致孩子无法感受母爱的温暖。近日,永仁县人民法院宜就法庭化解了一起类似的纠纷。

父亲不让母亲探望孩子

李某和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写明5岁儿子随父亲刘某共同生活,刘某不得干涉阻止李某对孩子的探望权。

刘某称自己也不想让孩子小小年纪就失去母爱,但是孩子被李某带几天回来后会骂人,有一些不好的习惯,而且孩子回来身上还有一些伤痕,非常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害怕李某探视。

李某称没有教过孩子不好的习惯,自己和父母都没有打孩子,至于刘某所说的孩子身上的伤,可能是小孩玩耍期间不小心弄伤的,确实没有注意到,天下哪有母亲不爱自己的孩子。

涉“未”案件融入家庭教育指导

“不能让育儿理念差异产生的矛盾,寒了亲情,伤了孩子。”法庭“向阳花开”调解室里,暖色调的温馨氛围,以及法官温馨的话语,让双方紧张的情绪,慢慢舒缓下来。

法官利用孩子父母双方都在的时机,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永仁县人民法院关爱未成年人提示》的内容运用到案件中,对双方进行面对面劝导和提示。

解开心结骨肉亲情延续

“探望不随自己生活的子女,是人之常情,也是不少离异家庭实现亲子互动的方式,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双方的相互配合,作为父母,应在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前提下,双方多一些理解宽容,少一些意气用事,共同实现法定和双方约定的探视权。尽管家庭的形式发生了变化,但经常与孩子保持联系,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与孩子的兴趣爱好和社交活动,能给孩子提供情感支持和安慰,弥补孩子因父母离婚而产生的情感缺失,让孩子知道父母对他的爱不会改变。”经过引导,夫妻二人放下心中的芥蒂,在探视孩子的问题上达成了很多共识,双方表示愿意为孩子改善关系、和睦相处,共同关爱培养孩子,为孩子营造一个相对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

此次探视权纠纷圆满结案,是该院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大力推行诉前调解机制,打造“向阳花开”调解品牌的实践成果。纠纷调解中,案件承办法官将“理解、沟通、宽容、温暖、和谐、美好”之义融入涉妇女儿童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对未成年人父母进行婚姻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双方以合法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为基层司法服务注入新活力。

法官说法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该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杨永明

(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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