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皖新闻讯 2月29日,舒城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主动将情理法融入案件,最大限度维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大皖新闻记者3月4日从法官处了解到,在该案中,法院充分尊重了子女本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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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李某与王某原是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王小某由父亲王某抚养。但在双方协议离婚后,王小某一直住在王某的姐姐家,与王某姐姐一家人一起生活。2023年6月,李某将王小某接至其住处一起生活。近日,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诉请王小某由李某抚养。
案件受理后,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着手开展调解,希望从最大限度上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将父母婚姻的变故及抚养权的变化对孩子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
开庭前,法官邀请王小某及其监护人李某到院沟通,面对面询问了王小某意愿,已年满12周岁的王小某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并书面写下意见书。
随后,承办法官电话与王某进行交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希望其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学习成长,能以平和协商方式解决抚养纠纷。另一边,承办法官多次与李某沟通,引导其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疏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婚生子王小某随李某生活,由王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通讯员 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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